許多人遭遇車禍的時候,由於經驗上的不足、無法完整描述事件經過,只能依循員警的帶領回答出事情的發生與結果。如果懂得相關常識,那當然可以在筆錄過程中多加保護個人權益;反之,要是不懂,則有吃悶虧的可能性。我們今天就要來與各位分享,何謂「推撞」、何謂「追撞」。
首先,推撞的定義是,我方處於靜止狀態,遭受後方車輛推撞,而往前撞擊前車。在這樣的原則之下,保險理賠規範最後撞擊車輛負責賠償。也就是說,不論我方自身或者我方前方車輛,所有受到的前後損傷,皆由最後撞擊之車輛負責。
再者,追撞的定義是,我方處於進行狀態,因後方車輛撞擊、煞車不及,我方撞到前方車輛。這樣的原則之下,最後方撞擊之車輛的保險公司只理賠直接撞擊的部分,若是前方連續多部車輛向前撞擊,多由後車賠償前車。也就是說,我方遭受撞擊後、再向前撞擊我方前方車輛,我們還要負責去賠償前方車輛之損傷(如果前方是百萬名車就...)。另外,由於現場鑑定之結果不同,有可能會判定「車主本身亦未保持與前車之安全距離」,在這種情況之下保險公司有可能會拒絕理賠前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