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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撞」、「追撞」大不同?: Page 2 of 2

資料來源:InCar 癮車報     2015/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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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種的...不管誰賠誰都是痛啦...)

如果在車禍中要證明自己是推撞,在做筆錄時務必強調我方車速為0,而且在員警填寫紀錄時,一定要自行去閱讀紀錄內容是否撰寫「推撞」,一旦紀錄內容寫的是「追撞」那事後再做解釋、企圖釐清也都已經為時已晚了。

而當然了,推撞的情事是不會發生在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這類不太有機會靜止的路段的(大塞車與休息站例外);所以在這類地點發生車禍,就不用刻意去形容自己是推撞了,畢竟你也不太可能真的靜止不動(在快速道路或者高速公路等有最低速限的路段,靜止不動反而是違法的...)。


(都撞到把車鏟起來了...)

如果有一天我們真的於停紅綠燈時遭受後方撞擊,在做筆錄時是可以這樣說的:「我方車輛已煞車,處於靜止狀態,遭受後方車輛"推撞",進而使得我方車輛撞擊前方車輛。」


(說真的,像這種撞成一團亂的,責任歸屬就很難釐清、理解。)

不同的事故紀錄在於車禍理賠、保險出險上有著很大的差異,僅僅差一個字卻是天差地別;也希望各位車友謹記在心,能的話當然一輩子不要用到,但真要用到卻能保障自己不吃悶虧。最後筆者在這邊還是建議每一位駕駛人,日常駕駛就應保持適當行車距離,避免任何推撞與追撞發生之可能,這才是上上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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