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真的改裝高低可調避震器不一定要去比賽,改裝排氣管當然也非絕對是為了性能,很多人是為了造型&聲音而去更換,不過在自己爽的同時,不造成他人的困擾是需要遵守的紳士法則,而早在10年前就因為無理的取締導致民怨,因此針對改裝或升級,在當初已針對「可變更」與「不可變更」做了明確的立法,只要遵守遊戲規則,基本上是可抬頭挺胸的……。
改裝排氣管氣勢截然不同
但吵死人不償命的應該開罰
有得時候改裝排氣管其實真的是情非得已,原廠的黑鐵材質,在台灣這種海島型氣候國家,時間一久了就很容易產生鏽蝕導致破損,這個時候換一支白鐵或是鈦合金排氣管也是無可厚非的事情,既然要換那選一支長得夠帥的也是理所當然。
▲排氣噪音檢驗方式:
1.轉速設定需要在引擎最大出力的3/4轉。
2.麥克風指向及安裝位置需與排氣管呈45度。
3.麥克風與排氣管出口需要保持0.5公尺距離。
4.需要連續檢驗3次取其平均值,並且連續2次差異需在2dB內。
5.檢驗場所半徑50公尺內需要平坦無障礙物。
但不管您想怎麼換,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3條之一附件15的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前提下,排氣噪音絕對要符合法規才行喔。不過我們還是免不了會遇到知識不足的相關公家人員,雖然警務人員需連同環保署人員進行檢測才得以取締開罰,但還是有讓人頭痛的兩個問題點出現。
第1點就是警務人員或是路人都可直接用「疑似」來讓車主去驗車,這個也是目前車主們感到最困擾的部分。第2點則是環保署取締人員的素質有待商討,這部分其實又可分為幾個層面來看,第一個就是為何環保署人員無法確認是否為原廠規格?每輛車的3視圖照片都已經建立在檔案庫內,今天要去取締時是否要攜帶電腦前來確認,降低擾民的可能性。
▲其實排氣管只要出口位置在後方、不超出車體、距離地面超過10公分以上,是不能隨意開罰車輛改裝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3條之一
附件15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設備分類 |
變更項目 |
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
實施日期或適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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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身 |
空力套件(含汽車裙部、擾流板、尾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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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突出車身兩側及前、後方、致影響行車安全。
2、不得有銳利邊角。
3、不得阻礙駕駛人的視線。 |
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
輔助階梯 |
1、應與底盤大樑或是其他車體主要結構部分連接,並安裝牢固。
2、不得有銳利邊角。
3、不得突出車身兩側及前、後方、致影響行車安全。 |
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
其他設備 |
排氣管 |
1.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2.排氣管不得突出車輛兩側,其最低點與地面距離不得少於10公分。 |
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
含視野輔助燈之照後鏡 |
1.應符合「車輛全檢測基準」之「含視野輔助燈之照後鏡」規定。
2.應於原照後鏡安裝處安裝牢固,不得影響駕駛人視線。
3.後方視野輔助燈及導車燈連動。
4.後方視野輔助燈作棟時應不影響後發駕駛人的視線。 |
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
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 |
1.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小型汽車置放架之靜態強度」規定。
2.應安裝牢固,不得遮蔽號牌及燈光,不得突出車身兩側。
3.如裝置於後方者,長度不得超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並以其完全展開狀態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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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燈(氣體放電式頭燈) |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後申請變更者,須汽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其氣體放電式頭燈應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具(泡),為近光頭燈者另應裝設具自動調整垂直傾角之裝置,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目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
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 |
懸吊系統之避震器 |
變更後不得超過原核定車身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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絞盤 |
應與底盤大樑或是其他車體主要結構部分連接,並安裝牢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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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性顯示設備 |
駕駛人所裝設使用之娛樂性顯示設備,應與駐煞車或變速箱檔位連動,駐煞車未使用或變速箱檔位處於前進或後退檔位時,不得顯示。 |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
參考網址:www.mvdis.gov.tw/webMvdisLaw/LawArticle.aspx?LawID=A0003094&ShowType=Mdf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