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有位消費者以為車籍資料齊全,可辦過戶,就一定不會發生甚麼贓車問題,結果某日於監理所作車輛檢驗時,被檢驗人員向警方舉發,被警方將以購買贓物罪嫌移送偵辦。同時,這輛車也被警方沒收後,交還給原車主。原來該車乃以變造引擎及車身號碼,並偽造出廠及完稅證明,向監理機關重新領牌之借屍還魂方式拼套而成之贓車,也俗稱AB車。
一、涉嫌故買贓物罪
刑法要論罪科刑,以犯罪行為人具有主觀犯意為前提。如果消費者並不知道該車係借屍還魂的贓車,又將當初交易的相關文件資料妥善保存。則在通常的情形,並不需要擔心會被判刑,只要配合檢警偵訊據實陳述,皆可以洗刷罪嫌。
二、那消費者該如何自保?
如何避免買到贓車呢?
首先,消費者可在過戶前,先上 內政部警政署警政治安全球資訊網 查詢是否為贓車車牌,但這防君子不防小人。
(一)按民法規定,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即消費者可以向賣車人主張,因為這部車是贓車,又被警方沒收並發還原所有人,導致消費者車財兩失。姑且不論消費者對這輛車是贓車知不知情,相關文件是不是賣車人偽造的。賣車人必須擔保這輛車的權利無瑕疵。消費者可以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二)民法另有規定,盜贓或遺失物,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若賣車人是中古車業者,屬於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消費者也是因為相關證明文件齊備,才願意購買。所以原車主必須償還消費者支出之價金,才可以將車子取回。
資料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