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在消費者普遍印象中,中古車販售資訊透明度不足,契約內容參差不齊,消費時多有疑慮。有鑑於此,行政院經濟部於民國101年3月1日公布生效「中古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使得原本五花八門的中古車買賣契約有共同規範可循。但根據行政院消保會統計,民國101年車輛類消費爭議事件有二千三百餘件,其中肇因於契約問題所衍生出的消費爭議約佔15%。如何避免消費爭議?首重買賣契約的審慎簽訂。買賣契約是雙方的權益的基本保障防線,故在簽訂契約前,務必耐心逐條詳閱並充分理解,切勿囫圇吞棗地盲目簽名,以免掉入陷阱而得不償失。
自保第一道防線 瞭解健全契約應有項目
(一)明訂審閱權
在雙方簽約之前,出賣人應將契約書正本及相關附件交付買受人攜回審閱。需註明攜回日期及審閱期間,審閱期間可雙方約定,但不得少於二日。
(二)記載買賣雙方及過戶登記人基本資料
若為個人,需註明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如為公司商號,需註明名稱、統一編號、聯絡方式、代表人及其身分證字號。雙方聯絡方式需包含:市話、手機、電子信箱及地址。
(三)載明車輛本身條件並逐項註明,大致上分為三大類別
1.車籍資料:
契約上需詳述項目包括:出廠年月、牌照號碼及領牌日期、車身號碼、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到期日、附上前車主行車執照影本及註明領照日期。確實核對車籍資料可避免買到AB車、借屍還魂車等消費爭議。
如另有引擎號碼亦需於契約註明。出賣人有義務告知該車所使用之引擎是否為原裝?或更換過原廠新引擎?或更換過原廠中古引擎?買受人也可主動詢問。
2.車款及配備
契約上需詳述項目包括:廠牌車型、產地(國產或進口國別皆須註明)、排氣量、烤漆顏色、現有配備及附加配件。確實核對車款及配備可確認交付內容是否不實或有遺漏。
3.車輛目前及先前狀況
契約上需詳述項目包括:里程數、該車先前之使用情形及交易次數。其中里程數需注意的是,不論出賣人擔保或不擔保和現況里程數一致,皆須於契約上勾選,未勾選則視為擔保。該車先前使用情形是指該車用途,例如:自用車、計程車、公司業務車、教練車、展示車、租賃車…等用途。
圖說:買賣中古車一定要正式簽約,如未來發生糾紛才有準據申張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