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表達「感謝」閃兩下燈並不是原本的使用方式?
●從何時開始的? 閃兩下燈表示謝意的歷史
●雖不違法但也不合法!也可能招致誤解
●閃兩下燈表示謝意曾受到警察警告
表達「感謝」閃兩下燈並不是原本的使用方式?
前方車輛讓道時亮兩下燈表達感謝、在商業設施的停車場代表即將倒車停車、於發現高速公路塞車告知後方車輛之意涵,這是日常生活中較常會用到危險警告燈的情況,但這三種用法並非法規規範的使用方式。
也就是說利用警告燈對話是駕駛人之間默契,並非法律規範的正確使用方式。那這個用燈號表達感謝的文化又是從何時開始的呢?
從何時開始的? 閃兩下燈表示謝意的歷史
將警告燈作為謝意表達的國家除了日本及德國外,還有英國、瑞典、波蘭等,在變換車道或進入狹窄空間時都會打這個燈號。
回溯將警示燈號作為表達謝意用途之歷史,最有力的說法是源自德國。相傳這是在德國高速公路長途行駛的卡車駕駛為了互相溝通所發展出來的習慣,後來逐漸傳至其他國家。(說法眾多)
而在日本這個表示感謝的用法也是從卡車駕駛開始向外傳開,從職業駕駛逐漸傳至一般駕駛人。由於法規並無明文規定,所以每個地區的解釋都些微差異。因此比起規範,這個感謝的用法更接近習慣及文化。有些駕駛人會亮燈、有些不會,且閃燈的次數從2~3次到5次都有。
那警告燈在法規上真正的用法是什麼呢?
雖不違法但也不合法!也可能招致誤解
危險警告燈是在緊急狀況下使用的燈號。
有些最近幾年生產的新車會在急煞時閃燈,駕駛人對危險警告燈的認知是「亮燈=有危險或異狀」。
因此亮著危險警告燈持續行駛會失去最原本的緊急通知功能,建議要表示感謝最好還是以危險警告燈以外的手勢替代。
將危險警告燈作為溝通交流用途終究只是習慣,依駕駛人、地區的不同認知也會有差異,甚至會引起誤會。
閃兩下燈表示謝意曾受到警察警告
實際上筆者也曾看過有車輛因其他車讓道,得以變換車道開至前方,該車閃燈表示感謝,但在行駛的過程中忘記關閉危險警告燈,而被警車攔下。
當時雖然沒有被開單,但忘記關掉有可能會被警車攔下,這時可能就要重新考慮是否要持續利用危險警告燈表達謝意了。
筆者向警方詢問危險警告燈的用法時,警方只建議在高速公路塞車的最後方車輛,可打燈警示危險。各地高速公路交通警察隊也站在防止塞車追撞事故的角度上,呼籲這種使用方式。
突然改變文化和習慣是一件不容易的事,相信未來將其作為表達謝意的用法也不會減少。但對於日常需要作出各種判斷的駕駛人而言,還是必須要記得危險警告燈=緊急狀況。
一般駕駛人最好將危險警告燈的使用限制在因故障無法移動,因暴雨或霧氣視線不佳不得不停車等狀況。
原文出處:「警察から注意を受けたことも」今や暗黙の了解“サンキューハザード”はいつ誰が始め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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