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活動式車用3C架」這個產品本身,相信它絕對不是一項違法商品,其便利性也明顯得很,使用起來危不危險最後還是端看駕駛人習慣。但若有人裝設這項產品,是為了能夠在駕駛過程中收看節目、電玩遊戲甚至與友人視訊,那可就真的非常可惡。(如果是要用這個架子拿手機當行車紀錄器…那也就沒話說…只是用手機這樣長時間錄影應該不太好啦…)
警政署交通組長方仰寧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有低頭族條款,但規定是以「手持」用3C產品撥接、通話、發簡訊才能開罰;以車用支架固定,確實罰不到。許多聰明的車主為了避罰,改用車用支架。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人們會技巧性地鑽法律漏洞,而筆者只想很單純的講,一個立意良好的產品還需要安裝在對的地點、用在對的方面、為了對的目的。真的不要利用這樣方便性的產品來增加任何人行車上的危險;給了自己方便、造成他人不便。
備註:本頁刊頭那位女性的故事,不曉得各位車友有沒有聽過,這名女性就是由於開車時低頭拿起手機回了封訊息、釀成了一輩子難以挽回的悲劇。(那封簡訊還是她的母親傳來的...)
資料參考: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保安警察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