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燈具不斷的演進,許多車輛原廠就具有HID、魚眼、LED日行燈...等相關設備器材,就算沒有,以現在的技術而言,改裝也是輕而易舉的事。但燈具的顏色,其實是有相關法律規定的喔!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七之規範:
頭燈-應為二燈式或四燈式,左右對稱裝設;燈色可為白色或淡黃色,左右燈色應一致。
車寬燈(定位燈)-燈色應為白色、淡黃色或橙色,左右並應為同顏色。
尾燈-燈色應為紅色。
煞車燈-燈色應為紅色,亮度應較尾燈明亮。踩下煞車踏板時,應為續亮,不得閃爍。
第三煞車燈-燈色應為紅色,踩下煞車踏板時,應為續亮,不得閃爍。
方向燈-燈色應為橙色或黃色,但方向燈鄰近淡黃色頭燈者限用橙色,車後之方向燈並得為紅色。閃爍次數每分鐘在六十次以上,一百二十次以下。
後號牌燈-燈色應為白色,安裝於車後號牌上方、下方或左右兩側;應有適當覆蓋保護且光型應不影響後方來車之行車視野。
倒車燈-倒車燈盞數應為一盞或二盞且應為白色;必須與變速裝置聯動,亦即排檔桿置於「倒檔」位置時亮燈。
危險警告燈-除燈光顯示時左右同亮外,其餘各點規定與方向燈規定相同。
依照規範所言,只要車輛上出現藍色、綠色、紫色...等不符合法定規範的燈色,就是違法情事,而車燈爆閃、或者是外加一些莫名其妙的燈具就更不用說了。雖然並沒見到警方對此大力執法,但因此被取締的人也不是沒有,因為違法的車燈顏色或是燈具警方都可以依法開單告發。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燈光等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或變更原有規格,將處新台幣九百元至一千八百元的罰款 。
改了車燈的顏色、或者增加一些特殊的燈具或許真的炫目、有型,但在行車過程中對其他駕駛人而言反而不易辨識、或者容易造成誤判。
也曾有人表示過,尾燈設計成紅色的原因是因為,人類眼睛對紅色光沒這麼敏感,所以黑暗中看到紅光,瞳孔比較不會縮小,而瞳孔縮小會導致黑暗中看不清楚 。也就是說,不正確的車燈顏色也會造成其他駕駛人不適(就像來車若燈色刺眼、光線太強也會造成不適),其他用路人不適會增加意外發生的可能,我們又怎麼知道別人發生意外會不會波及到自己呢?另外,投射出來的光線也是一大重點,綠色的頭燈投射出來綠色的光線,真的有照明的效果嗎?只會越開越毛吧...。(雖然綠色的頭燈是略為誇張的例子,但誰說沒有這種人呢?)
為了自己與他人的行車平安,請認真看待這篇文章,車燈顏色就依循法律規範、而不必要的燈具就別裝了吧。
(開在這種人後面一定超不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