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筆者要跟大家分享的內容,是關於自動駕駛車輛的肇事責任歸屬問題。上述所提到的ADAS系統可說是無人駕駛車輛的前驅,也是必經的過程,不過對於許多大型車廠來說,無人車的研發早已緊鑼密鼓的進行中,其中包含Google、Apple等電子巨擘在內,都已開始實際的道路測試,不過也因此衍生許多法規與肇事責任問題,使得美國政府不得不正視相關問題。
目前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已提出正式的自動駕駛車輛分級系統(2016年版本),主要區分為五個等級,等級愈高自動駕駛系統的涉及層面愈廣,等級五已是無人車的狀態,也因此出現一旦無人車肇事,責任是車主還是車商的問題。以筆者個觀點來看,大膽預測除了擁有等級五功能的車款,車主可完全免責外,其他包含等級四以下車款,發生意外時的肇事責任,車主部分很難免責,只是責任大小分攤的問題,當然如果能有更完整的行車紀錄功能,確定意外發生當下,車輛是處於自動駕駛狀態,或許車主可不必負擔責任。
去年Goolge無人車發生的意外事故,使得人們開始思考其背後的法律與人道責任。
這觀點也在提醒眾多已擁有半自駕功能的車主們,在使用自動駕駛系統時,還是須保持專注於前方路況的狀態,畢竟路況多變,很多意外狀況的發生往往難以預防,與其將生命財產安全交給尚未完全成熟的自駕系統,倒不如掌握在自己手上比較理想。
美國NHTSA自動駕駛汽車分級標準:
等級1:駕駛人操作車輛,但個別的裝置有時能發揮作用,如電子穩定程式(ESP)或防鎖死煞車系統(ABS)可以幫助行車安全。
等級2:車輛可部分自動駕駛,例如搭載主動式巡航定速(ACC)與自動緊急煞停系統(AEB)的車款。
等級3:自動駕駛輔助控制期間,如在跟車時雖然可以暫時免於操作,但當汽車偵測到需要駕駛人的情形時,會立即回歸讓駕駛人接管其後續控制。
等級4:在條件允許下讓車輛完整自駕,此車可以按照設定之道路通則,執行包含轉彎、換車道、加速與完全自動停車等工作。
等級5:能自行啟動駕駛裝置,全程也不須開在設計好的路況,就可以執行所有與安全有關之重要功能,包括沒有人在車上時的情形,完全不需受駕駛意志所控,可以自行決策。